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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教资小学综合素质常考考点: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

时间:
2021-08-16 09:11:42
作者:
纪老师
阅读:
来源:
广西教师资格证考试
【导读】备考毫无头绪?学习漫无目的?广西教师资格网在下文给大家准备了广西教师资格小学综合素质常考考点: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以供大家参考!

  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教育法规既然设定了法律责任,就必须要解决好归责的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前提条件: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侵权事实存在)

  (1)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例: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

  (2)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

  例: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

  (1)物质性的后果具体、 有形、能够计量

  例: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

  (2)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

  例: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2、前提条件: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1)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犯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

  ①积极作为:

  例: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

  ②消极不作为:

  例: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工资等。

  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

  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

  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1)故意的心理状态: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2)过失的心理状态:

  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例: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重要条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例:某校初一班主任张老师上英语课时,学生李某在下面做鬼脸,引起同学哄笑,张教师非常生气,走下讲台打了李某三个耳光,导致李某鼓膜破裂,左耳听力受损害。这一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老师的体罚行为,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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