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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 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

时间:
2019-02-27 15:36:35
作者:
刘老师
阅读:
来源:
广西教师资格证考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31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本政策在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31号)的基础上贯彻实施。本政策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已终止办学的幼儿园、学校不适用本政策。各县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的扶持政策。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钦州实际情况而适当修订。

  第二条 本政策所扶持的民办学校,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包括营利性、非营利性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高专院校、本科院校及相应民办教育机构)。

  (二)新(扩)建的学校达到如下办学规模:

  幼儿园达到9班270人(含本数,下同)以上;小学达到12班540人以上;初中达到12班600人以上;高中达到18班900人以上;高完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中职学校达到1200人以上;高职院校达到1800人以上。

  第三条 扶持原则

  (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二)分类管理,公益导向

  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三)鼓励支持,依法管理

  统筹完善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坚持“放、管、服”相结合,依法履职,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对办学质量好,教育教学质量高和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给予优先扶持。

  (四)创新推动,上下联动

  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

  (五)内涵发展,特色办学

  引导民办学校更新办学理念,支持民办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推动民办学校走内涵式、特色化发展之路。

  第四条 扶持政策

  (一)教育用地扶持

  市人民政府应将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土部门每年至少预留安排2-3块民办教育用地,优先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用地需求。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对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用地供给政策。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部分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重新依法供应。

  1.优惠对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2.优惠标准: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可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主城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土地划拨价格按划拨地价的80%确定。

  (2)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依法以招拍挂或者协议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给予适当优惠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二)财政扶持补助

  市本级财政从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民办教育扶持经费,专项用于扶持市本级管辖的民办教育学校,重点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1.以奖代补政策

  对新引进的民办学校达到规定条件和规模的,经投资者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标准对新引进民办学校给予“以奖代补”补助。

  (1)补助对象:

  ①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办学规模。

  ③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租赁校舍办学和在建未完工及新建的民办学校均纳入补助范围。

  ④公建民营学校租用公建校舍办学的不在补助范围内。

  (2)补助标准:

  ①对新建民办学校新建成教学建筑面积按1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学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②对租赁校舍新办学的民办学校按租赁教学建筑面积60元/平米·年的标准,连续3年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同租金低于60元/平米·年标准的,按实际给予补助。

  2.购买学位补助

  对实施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按在校生人数和参照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费用,资金来源为上级资金。在此基础上,对因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不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提供义务教育学位的非营利民办学校,按照委托协议给予购买学位补助。

  (1)补助对象:承担市人民政府委托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的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2)补助标准:按购买学位实际招生人数给予当年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50%补助。

  3.建设贷款贴息

  民办学校改扩建学校资金不足需向银行贷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并竣工验收的教学改扩建设施建设投资300万元以上或教学设备采购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以及幼儿园改扩建建设投资200万元以上或教学设备采购30万元以上的,给予贷款财政贴息扶持。

  (1)补助对象:

  ①经批准设立的在主城区办学2年(含2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②改(扩)建后学校达到本政策第二条规定办学规模。

  (2)贴息标准及年限:民办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建设学校的,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计算的贷款实际发生利息给予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4.升等奖励补助

  对达到一定规模并被评为省级、市级示范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普通高中创建成为省级示范性学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补助对象:被评为省级、市级示范园的多元普惠性幼儿园和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

  (2)补助标准:对被评为省级、市级示范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评为省级示范幼儿园奖励10万元、评为市级示范幼儿园奖励3万元。对民办普通高中创建成为省级示范性学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教师社保补助

  为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由学校按规定承担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

  (1)补助对象:

  ①经批准设立的在钦州办学2年(含2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办学规模。

  (2)补助标准:学校为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按学校承担部分费用的20%进行补助。

  (三)教师扶持政策

  健全民办学校教师师德建设机制,完善师德规范,引导教师争做“四有”好教师,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制定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公办学校教师经用人单位委派,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到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帮扶,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人事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帮扶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公办学校教师经用人单位委派,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到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帮扶,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人事关系保持不变,工资和社会保险由民办学校负责,帮扶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帮扶教师年度考核在帮教的民办学校进行,并向原公办学校提供考核情况,由原公办学校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民办中小学校,当地政府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严格控制在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的10%以内。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3年。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享有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四)税费优惠激励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31号)执行。

  (五)金融扶持鼓励

  支持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31号)执行。

  (六)其他扶持政策

  民办学校建设被列入我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多方面的政策扶持。

  第五条 监督与检查

  (一)财政扶持资金必须用于学校建设、运转和后续发展,各学校应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核算,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检查与监督。

  (二)民办学校如存在虚假申报或挪用财政扶持资金的,停止其申报资格2年,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年度结束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对民办教育扶持经费使用及民办学校教学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教学质量、教学成果、社会效益、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差,支出进度较慢及审计或财政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学校,视情况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额度。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学校,收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视情况取消其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对绩效评价效果好的学校,优先给予扶持。

  第六条 本政策由市教育局商有关部门解释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商市财政局制定。

  第七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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