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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教师资格统考幼儿《综合素质》之教育法律法规

时间:
2020-03-19 12:21:21
作者:
万老师
阅读:
来源:
广西教师资格证考试
  由广西教师资格网带来的教师资格统考幼儿《综合素质》之教育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考生,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一:幼儿的权利
 
  幼儿的权利是指幼儿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当权利。幼儿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个人所拥有的基本的人权;二是因为幼儿这个特殊的身份而拥有的特殊权利。
 
  1.幼儿的基本权利
 
  (1)生存权
 
  幼儿的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是保障幼儿生命存活、身体健康以及作为生命外围屏障的人格尊严的权利。
 
  (2)获得保护权
 
  幼儿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还比较弱小,不懂得保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有责任保护并帮助幼儿实现自己的权利。
 
  (3)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幼儿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其主旨是要保证幼儿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4)参与权
 
  参与权指幼儿具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2.幼儿的特殊权利
 
  (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幼儿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剥夺幼儿的受教育权。
 
  (2)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幼儿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幼儿的身体安全。
 
  (3)人格尊严权
 
  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幼儿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幼儿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
 
  (4)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 先决条件。教师应当保护幼儿的人身自由权。
 
  考点二: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幼儿教师的一般权利
 
  (1)幼儿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幼儿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2.幼儿教师的职业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3.幼儿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考点三: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的类型包括:
 
  (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考点四: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的类型包括:
 
  (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考点五: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
 
  (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非诉讼渠道: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②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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